进口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最新版本-进口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最新版本

admin  2024-02-27 16:30:26  阅读 27 次 评论 0 条

本文导读:

进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十五条进口高风险医疗器械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检验管理:(一)一类进口单位进口的,实施现场检验与监督检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年批次现场检验率不低于50%;(二)三类进口单位进口的,实施批批现场检验。

进口旧医疗器械属机电产品的,情节严重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条 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活动,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进口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最新版本-进口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最新版本

烟草行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规范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依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及《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进口单位将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

2、第十三条 进口单位进口配额产品,应当向外经贸部申领《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凭《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向许可证管理机构申领《进口配额许可证》,持《进口配额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3、第七条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应由最终用户提出申请。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用于翻新(含再制造)的,应由具备从事翻新业务资质的单位提出申请。

黑龙江省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以下简称引进项目)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使引进项目适应我国实际,促进我省技术进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2、没有引进技术内容的一般机械、电机、电器、仪器的进口不属于本条例管理范围。第二条 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目的,是为了增强我国自力更生的能力,提高我国科学技术的水平,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

3、第九条 在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采用国际标准,应符合《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第十条 当国际标准不能满足要求或尚无国际标准时,应参照上述原则,积极采用国外先进标准。

天津市引进设备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1、第一条 天津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商检局)是统一监督管理全市引进设备检验工作的主管机关。

2、第一条 凡本市境内生产、加工、经营出口商品的单位及生产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单位,进口商品的订货、收货、用货单位以及进出口商品的仓储、运输部门,有违反《商检条例》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法令规定的,按本办法进行处罚。

3、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第十五条进口高风险医疗器械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检验管理:(一)一类进口单位进口的,实施现场检验与监督检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年批次现场检验率不低于50%;(二)三类进口单位进口的,实施批批现场检验。

5、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推行信息化方式,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技术检查和行政执法。市和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双边或者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六条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务部负责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申请的审批工作,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进口许可证》(见附件1)的发证工作。第七条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应由最终用户提出申请。

机电检验监管属于质量技术监督局部门。根据查询律渐得知,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监管,指质量技术监督局。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1、进口单位应当向外经贸部申领《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并持《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第十六条 外经贸部依照本办法会同海关总署制定和公布特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

2、第一条 为了规范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双边或者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3、第七条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应由最终用户提出申请。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用于翻新(含再制造)的,应由具备从事翻新业务资质的单位提出申请。

4、第六条 企业销售国家以产顶进目录内的机电产品,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允许收取部分外汇,并要依据合同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定的国产化进度逐年递减。

5、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国家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列入《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中的旧机电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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