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导读:
政府采购分包的法律规定
1、法律主观: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应当公开履行,经过采购人同意,不得违法分包。分包供应商必须具有法律法规规定资格条件和相应资格资质,成交供应商对整个合同履约承担全部责任。
2、法律主观:政府采购不允许转包。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将政府 采购合同 转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不得转包。问题所说的分包实际上是中标后的转包,《政府采购法》中所说的分包是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的分包,题目中的转包给其他供应商,该供应商并不是成交供应商,谈判文件或过程中没有明确的其他供应商不得作为成交供应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1、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性资金和其他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2、年1月1日。在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已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正式生效。
3、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建筑单位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
4、【答案】:C 本题考查政府采购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于2003年正式实施、于2014年修正,对政府采购的含义进行了界定。
5、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法87号令?
1、为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
2、)《办法》对中标与合同签订的规定及案例分析;7)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处理。8)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组成的特别规定;9)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里面的评标规则和算术偏差调整的新规定;10)中标定标和公告环节的新规定。
3、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4、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三条: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5、17年6月,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完善,18号令修订草案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原则通过;7月,新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简称87号令)最终问世。
6、《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一般称为87号令)第五十五条:”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关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感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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