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38362010防爆标准-gb383612010防爆标准最新版

admin  2024-08-02 07:55:10  阅读 27 次 评论 0 条

本文导读:

II类防爆电气可以用于III类防爆场合吗?

1、II类防爆电气不可以用于III类防爆场所,因为II类是气体防爆,执行的国家标准是GB3836-2010,III类是粉尘防爆,依据的电气防爆国家标准是GB12476,二者认证时依据的国家标准不同,所做试验不同,所以不能混用。但是如果同时通过气体防爆和粉尘防爆两种认证就可以用在有易燃易爆气体或可燃性粉尘出现的危险场所。

2、不行!防爆II类的产品执行的是电气防爆国家标准GB3836,是气体防爆;III是粉尘防爆执行的国家标准是GB1247二者执行国家标准不同,不能互相混用。

3、防爆等级分为三类:- Ⅰ类:适用于煤矿井下电气设备。- Ⅱ类:适用于非煤矿井下的所有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Ⅱ类进一步细分为三个子类别:- ⅡA:适用于存在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气设备。- ⅡB:适用于ⅡA环境,同时也能适用于ⅡA和ⅡB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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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上品检3836指的是什么

标准编号:GB 3831-2010《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规定了设备的通用要求。该标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即将实施。 根据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GB 3836—2000)的规定,防爆电气产品在获得防爆合格证后方可投入生产。

标准编号:GB 3831-2010 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标准状态:2011-08-01 即将实施。按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GB 3836—2000)的规定,防爆电气产品获得防爆合格证后方可生产。

.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1)适用于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分类。I类:煤矿用电气设备;Ⅱ类:除煤矿外的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这些设备外壳的明显处都有在这种场所使用的电气设备的特别标志“Ex。矿用防爆电气设备应符合GB 3836—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系列标准。

现行的防爆电气设备的国家标准是什么

1、防爆电气设备的“Gb”级别表示设备的防爆保护等级。根据中国国家强制性标准《GB 3831-2010 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第29条,Gb级设备用于爆炸性气体环境,并具有高的保护级别。这意味着在正常运行或预期故障条件下,Gb级设备不会成为点燃源。

2、防爆潜水电泵符合GB3831-2000、GB3832-2000标准,以及多个JB/T和GB/T标准,如JB/T7565系列和GB1032-2005等。防爆电器隔爆型:参照GB3831-2000、GB3832-2000等,同时涉及GB14048和IEC标准。增安型:同样参考GB3831-2000和GB3835等。

3、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等级是根据设备使用的类别、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温度组别以及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型式来划分的。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的《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条文释义》,第三条要求必须规范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并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

4、当防爆合格证书编号后缀有“U”符号的产品与其他电气设备或系统一起使用时,应进行附加认证方可安装使用。若编号后缀有“X”符号,应遵守其安全使用的特定条件。

5、现行的防爆电气设备的国家标准是GB3836,它与IEC79标准基本对应。根据所采取的防爆措施,GB3836把防爆电气设备分为隔爆型、增安型、本质安全型、正压型、充油型、充砂型、无火花型、浇封型、气密型和特殊型。 a.隔爆型电气设备 具有隔爆外壳的电气设备称为隔爆型电气设备。

求GB3836-2010《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

GB 3831-2010《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是针对在爆炸性环境中使用的电气设备的通用技术标准。该标准规定了防爆电气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测试要求,以确保其在潜在爆炸性环境中不会引发火灾或爆炸。这些设备广泛应用于矿业、石油、化工等行业,这些行业的环境往往含有易燃易爆的气体或粉尘。

GB 3831-2010 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 3832-2010 爆炸性环境 第2部分:由隔爆外壳“d” 保护的设备。防爆电气设备主要用于煤炭、石油及化工等含有易燃易爆气体及粉尘的场所。

在国标《GB 383(1-20)-2010 爆炸性环境 》中,对各种防爆设备的防爆性能做了具体的规定,该标准分为20个部分,如:《GB 3831-2010 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GB 38313-2013 爆炸性环境 第13部分:设备的修理、检修、修复和改造》---,可选择性的进行查阅。

指的是该设备的防爆保护级别为“Gb级”。根据国家强制标准《GB 3831-2010 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第29条的说明:设备保护级别Gb属于:爆炸性气体环境用设备,具有高的保护级别,在正常运行或预期故障条件下不是点燃源。

标准编号:GB 3831-2010《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规定了设备的通用要求。该标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即将实施。 根据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GB 3836—2000)的规定,防爆电气产品在获得防爆合格证后方可投入生产。

防爆区域划分标准规范

1、其中,0区为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为爆炸性粉尘环境,2区为可燃性粉尘环境,20区为气体、蒸汽与空气混合物环境,21区为粉尘、气体、蒸汽混合物环境,22区为粉尘环境。 根据场所的防爆要求:根据爆炸性危险场所的等级,采取相应的防爆措施。

2、区(Zone 1):指在正常工作过程中可能存在易燃气体,危险性在10至1000小时/每年的区域。2区(Zone 2):指在正常情况下不存在易燃气体,即使偶尔发生,存在时间也很短的区域,事故状态下的危险性在0.1至10小时/每年。中国的划分标准与上述相同。

3、法律分析:我国的防爆标准与IEC标准相似,将爆炸性气体危险场所划分为三个区域,即0区、1区和2区。具体如下:0区:指在正常运行过程中,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出现或长时间出现的场所(每年1000小时以上)。1区:指在正常运行过程中,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可能出现的场所(每年10到100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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