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法律条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具体内容如下: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建筑单位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七条 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讲解】: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实施的“审核”依法不是行政许可,但如果采购人事后补办采购进口产品审核,仍然未获得财政部门采购进口产品核准的,则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十条的规定。
公开招标。《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合同应当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必备条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问题的,采购人应当立即终止合同。
什么情况下可以优先采购进口产品呢
1、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2、根据前述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非进口产品,确有必要时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应该符合法定情形且要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3、法律分析: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
4、纳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予以公布,在有效期内实行首购。 政府订购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并要优先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必须经过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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