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导读:
能源部机电设备进口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关于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和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各项规定,结合能源部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十二条 进口单位凡进口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需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向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提供有关文件和情况说明,由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转报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审批,并发给配额证明。
第十三条 进口单位进口配额产品,应当向外经贸部申领《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凭《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向许可证管理机构申领《进口配额许可证》,持《进口配额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第二条 本办法提出的进口设备是指:机电工业企业列入固定资产的各种进口的精密、大型、稀有、关键设备及各类贵重仪器。第三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特制订申请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做好特定产品的进口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对国内已开发或引进生产技术,尚处于起步阶段,国家需要加速发展的机电产品,列入特定产品目录。

特定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做好特定产品的进口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对国内已开发或引进生产技术,尚处于起步阶段,国家需要加速发展的机电产品,列入特定产品目录。
第一条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特定商品进口自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指定经营管理货物的进口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依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及《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进口单位将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
第一条 为了对部分自由进口的机电产品的进口情况进行监测和统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及《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进口单位应当向外经贸部申领《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并持《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第十六条 外经贸部依照本办法会同海关总署制定和公布特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进口机电产品,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有关进口货物配额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管理。第十四条 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机电产品,地方、部门机电办核实进口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向商务部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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