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导读:
人社部73号文件细则特殊工种
1、人社部73号文件对特殊工种的认定标准、管理要求以及相应的权益保障措施做出了明确规定,旨在保障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 特殊工种主要包括那些具有特殊性、工作环境复杂以及要求高技能水平的工种。
2、人社部73号文件细则特殊工种是对特定行业或领域中的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的详细规定和操作指南。这些细则明确了特殊工种的认定标准、管理要求以及权益保障措施,旨在保障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
3、特殊工种的审批流程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实行企业申报、属地审批、部级备案的原则。企业需每年在线申报特殊工种名录、用工人数、人员名单和工作时间等信息。
退休后职业病如何申请赔偿
退休员工发生工伤该如何赔偿需要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般退休的员工是不能再申请工伤的待遇,而且也不再工伤保险的赔偿范围之内,如果双方协商不好是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解决的。
职业病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赔偿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离岗或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满足的条件:一是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二是职工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在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工伤认定。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退休人员因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特殊工种离职前到哪里职业健康检查,需要什么证明或手续吗
1、(1)健康检查,可以到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如果查出异常,再到职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检查。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2、从事特殊工种岗位的时候离职前是可以向单位申请体检的。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可以选择在离职前进行一系列的身体检查,看是否有工作中落下的劳伤等。
3、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对从事有毒有害特殊工种的劳动者提供相应的检查,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但在实践中,离职体检的比例和人数都非常低。职工不知情、单位不执行和有意阻挠,是离职体检难落实的主要原因。
4、您好,首先应当申请职业病鉴定,其次可以在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5、职业病健康检查分情况,如果是特殊岗位的,离职必须做职业病健康体检,其余岗位国家不强制。
特殊工种体检是强制性吗
1、是强制性的,因为特殊工种因为工作的不同有可能会导致自己的身体有什么后遗症或者产生职业病,为了员工的安全,特殊工种体检是强制性的。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
2、这是合理的。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对从事有毒有害特殊工种的劳动者提供相应的检查,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但在实践中,离职体检的比例和人数都非常低。职工不知情、单位不执行和有意阻挠,是离职体检难落实的主要原因。
3、有些工作还是要求体检的,比如说厨师、医生、教师等特殊职业都要求体检,如果你实在是想要求,你可以到当地医院去查下肝功、肾功、乙肝二对半及血常规、尿常规等基本检查。
关于特殊工种职业病检查法规和特殊工种体检规定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感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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